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丁某某,住昌乐县昌盛二期东区15号楼1单元1402室。于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乐检一部刑诉〔2021〕109号
指控事实
2020年4月29日14时28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V7628Q的小型轿车在昌乐县首阳山路与恒安街路口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丁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5.4mg/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丁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