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肇庆市星湖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星湖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其平,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梁漫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审理经过

原告肇庆市星湖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漫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肇庆市星湖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其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漫诗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肇庆市星湖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61766.29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以61766.29为本金,从2018年7月9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2933.9元给原告,2019年7月9日以后利息另计至还清本金日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9年11月30日,原告和被告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下称:农行端州支行)签订44105200902070425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农行端州支行借款97000元,用于支付购买位于肇庆市端州区星湖大道9号恒裕海湾地下车场负一层A0117汽车位;原告为被告的借款提供阶段性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合同签订日起,至被告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并办妥以农行端州支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被告借款后,没有依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农行端州支行以梁漫诗、肇庆市星湖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为被告诉诸法院。2015年10月10日,端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星湖雅苑公司对梁漫诗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经执行,端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9日,根据(2018)粤1202法执恢字第70号民事裁定,在原告银行帐户扣划61766.29元,用于偿还被告欠农行端州支行的欠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此外,《合同》第16.1(1)条约定:诉讼,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己为被告承担了保证责任,代偿欠款,被告没有偿还原告,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裁准如所诉。

被告辩称

被告梁漫诗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原告肇庆市星湖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所举证据如下:

证据1、肇庆市星湖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给原告的基本情况和主体资格。证据2、梁漫诗人口信息全项、临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和主体资格。证据3、《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1052009070425),证明被告梁漫诗为购买位于肇庆市端州区星湖大道9号恒裕海湾地下车场负一层A0117汽车位,于2009年11月30日作为借款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设立借贷合同关系,借款97000元;原告肇庆市星湖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被告梁漫诗与农行端州支行的借贷关系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被告及农行端州支行三方在合同第16.1(1)条约定,争议解决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端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证据4、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的(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2018)粤1202法执恢字第7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以及《广东省人民法院案款收据》(编号MA01326148),证明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肇庆市星湖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为被告梁漫诗欠农行端州支行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已生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9日执行扣划原告肇庆市星湖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766.29元,原告肇庆市星湖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实际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梁漫诗无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所举证据无相反证据反驳、且原告保证真实,故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星湖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被告梁漫诗作为借款人与作为贷款人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41052009070425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是有效合同。被告梁漫诗经本院生效的(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129号判决后,未全部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至本案原告肇庆市星湖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按照该生效判决对被告梁漫诗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给付了61766.29元。原告肇庆市星湖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原告肇庆市星湖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请被告梁漫诗立即偿还61766.29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肇庆市星湖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主张从其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利息,依据不充分,利息可从本案诉讼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梁漫诗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肇庆市星湖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偿还61766.29元,并支付从2019年8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款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元,由被告梁漫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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