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河南省汤阴县华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172510912U,住所地汤阴县宜沟镇。
法定代表人:李长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省汤阴县华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汤阴县华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1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75080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