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隆德县某公司,住所地:隆德县城关镇红崖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住宁夏隆德县清凉劳务移民安置区,系该公司监事,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49岁,居民,住宁夏隆德县红崖社区。        

审理经过

原告隆德县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隆德县某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王某某已将所欠物业费给清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德县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隆德县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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