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惠某某。 被执行人:任某某。 被执行人:韩某。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182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任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787.16元及逾期利息、罚息,被执行人韩某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3690元,执行费2232元。被执行人任某某、韩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任某某、韩某在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内存款157709.1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武庆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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