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彭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梅平法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志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21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粤52刑更第19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2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于2021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认为,罪犯彭志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彭志强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志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4次表扬并260分。属累犯、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彭志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彭志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十天(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益文 审判员 林国伟 审判员 陈 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