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
被申请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
被申请人:崔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
审理经过
陈某与王某、崔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某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崔某名下银行存款330,217.7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崔某名下银行存款330,217.7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71元,由陈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