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住所地义县南关路A1号。 负责人:沈筱。 被执行人:刘桂芹,女,锡伯族,农民,****年**月**日出生,住义县。 义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7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桂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刘桂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4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769.9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单学文 审 判 员 李超智 人民陪审员 聂桂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海龙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