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郭应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申请人:朱绪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郭应华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郭应华称,2018年11月6日被告申请人朱绪冬以资金周转为由向申请人郭应华借款10,000.00元,申请人郭应华以现金方式支付了被申请人朱绪冬,被告申请人朱绪冬向申请人郭应华出具了借条,并在借条上签名捺印,约定还款期限为2019年1月6日,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申请人郭应华多次找被申请人朱绪冬催要该款未果。综上,申请人郭应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支持申请人郭应华的申请事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朱绪冬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郭应华的借款本金10,000.00元。 申请费16.67元,由被申请人朱绪冬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毛 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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