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高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8层D座08A01。
法定代表人:王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晓路,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佛山房多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融和路25号荣耀国际金融中心17层自编1705-08(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陶永超。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高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房多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高因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高因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高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高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