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行。住所地:勉县XX街道办事处XX路XX段。
负责人:权军英,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蒋阳,该行员工。
被申请人:王波,男,生于1985年XX月XX日,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行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行称:被申请人王波于2013年7月26日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经审核,于2013年8月27日核准发卡,授信额度为40000元,后被申请人陆续进行借支,2014年6月2日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收,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5日偿还2800元,此后被申请人再未归还。截止2020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共计拖欠申请人借款本金23487.60元、利息6095.29元、费用7958.89元,共计37541.78元。申请人要求:1.被申请人王波偿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行截止2020年12月31日止的本金23487.60元、利息6095.29元、费用7958.89元,共计37541.78元。2、申请费25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王波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行借款本金23487.60元,利息6095.29元、费用7958.89元,共计37541.78元。
申请费250元,由被申请人王波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