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心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

南县罗店镇杨楼村王楼*号。

被执行人盛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

南县张楼镇姚湾村盛庄*号。

审理经过

王心理与盛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727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176372.5元及利息。案件办理情况是:

一、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

1、2021年4-8月,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股权(投资)、保险、证券、不动产,查询结果是:(1)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余额太少;(2)盛建华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买的有保险;(3)其余没有查到财产信息。

2、2021年5月8日,本院分别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住房公积金机构查询:没有查到盛建华的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信息。

二、向申请执行人王心理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执行案件办理的相关规定和执行不能风险,责令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

三、本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盛建华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对查到财产采取执行措施:(1)2021年8月10日,冻结盛建华在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价值(保单有贷款,无法划拨);(2)划拨盛建华银行存款合计计4576.34元,交申请执行人领取。(3)2021年5月28日、8月3日,冻结盛建华工商银行、广发银行、邮政银行、农村信用社四个银行九个账户存款,冻结存款期限1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提出申请);

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1)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结果,(2)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结果;(3)已采取的惩戒措施;(4)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王心理对约谈告知情况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钱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控制、处置措施;金钱债权的执行与实现,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具备处置条件。

申请执行人有责任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未能提供(包括没有申请保全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到的资金已执行但不,其他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债权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豫1727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纳入全国法院终本案件库管理,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查到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有证据证明),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债权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院已经作出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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