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
法定代表人:贺青松,系该院院长。
被申请人:王冰峰,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河县人民医院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新4325财保8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冰峰(身份证号码:×××)名下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账号:×××)金额1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青河县人民医院于2021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王冰峰协商解决为由申请解除保全,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冰峰(身份证号码:×××)名下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账号:×××)金额1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