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庆秋,系大连渤尔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裴彦华,农民。
被执行人李军芳,无业。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庆秋与被执行人裴彦华、李军芳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普民初字第3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庆秋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裴彦华、李军芳银行无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王庆秋未能向本院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将被执行人裴彦华、李军芳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王庆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条、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4)普民初字第3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