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雪梅,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蓝旗镇镶白旗村三组,身份证号:21068219851225426X。
被执行人:鲍运华,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红旗镇永兴村十组,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关于马雪梅申请执行鲍运华离婚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凤民初字第022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鲍运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雪梅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雪梅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德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