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明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谭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谭长合,男,****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孟兰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明芝与被执行人谭明、谭长合、孟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4301民初1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谭明、谭长合、孟兰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明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75049元,已执行标的41687.4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谭明、谭长合、孟兰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义务后果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谭明、谭长合、孟兰英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我院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4日、5月16日、6月27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41687.45元,已冻结、划拨,并向申请人支付; 三、本院向阿勒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谭明、谭长合、孟兰英的房产登记信息,谭明、谭长合、孟兰英无房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向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阿勒泰市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谭明、谭长合、孟兰英的公积金缴存情况,被执行人谭明、谭长合、孟兰英无缴存记录; 五、本院向阿勒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谭明、谭长合、孟兰英的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谭明、谭长合、孟兰英无注册登记信息; 六、本院依申请人赵明芝申请,通过最高人民法院限高系统对被执行人谭明、谭长合、孟兰英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院将上述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赵明芝,并进行了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约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对被执行人谭明、谭长合、孟兰英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郑利 审判员 米热别克扎尔克汗 审判员 马哈特哈力塔依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