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雪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源煤业工人,住江源区。

被告:王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其余信息不详。

被告:吴相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煤矿职工长白山温泉疗养院职工,住吉林省抚松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雪君与被告吴相发、王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雪君、被告吴相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雪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解除刘雪君与王卓于2017年10月22日签订的借款协议;2.要求王卓归还借款1万元及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3.要求保证人吴相发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2日,王卓向刘雪君借款2万元,以现金的方式交付借款。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60个月,每月利息400元,保证人吴相发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0年9月12日王卓偿还本金1万元,还欠本金1万元。因王卓从2020年10月开始拖欠利息,根据双方借款协议的约定,刘雪君要求解除协议,并偿还本金及利息。

被告辩称 王卓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吴相发辩称,借款属实,我是担保人,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本院查明 刘雪君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2日,王卓向刘雪君借款2万元,并以现金的方式给付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兼并欠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五年,利息每月400元,保证人吴相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约定,如每月不还利息,必须由刘雪君同意,否则视为违约,终止合同。王卓于2020年9月12日偿还本金1万元,还欠本金1万元,利息调整为每月200元,但从2020年10月开始拖欠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向王卓送达开庭传票,王卓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通过刘雪君庭审出示的证据借款协议及保证人吴相发的答辩意见,能够认定王卓还欠刘雪君借款1万元,并从2020年10月开始拖欠利息。根据双方协议的约定,现刘雪君起诉要求解除协议、偿还本金并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利息,保证人吴相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对刘雪君要求解除刘雪君与王卓于2017年10月22日签订的借款协议、王卓偿还借款1万元并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及要求保证人吴相发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刘雪君与王卓于2017年10月22日签订的借款协议;

二、王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借款1万元并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保证人吴相发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刘雪君已交付),由王卓、吴相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