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苏三家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兴源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939348607。
法定代表人沈文达,江苏三家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曹鑫慧。
委托代理人王友祥(受江苏三家村投资有限公司与曹鑫慧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巩梦泽(受江苏三家村投资有限公司与曹鑫慧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高进四。
审理经过
申请人江苏三家村投资有限公司、曹鑫慧与被申请人高进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高进四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三家村投资有限公司、曹鑫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高进四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