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长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陈向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春诉被告陈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陈长春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长春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