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案外人):余洪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代理人:罗泽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 申请执行人:李永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被执行人:贵州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庆县子营街道余家巷1幢1-3层。 法定代表人:姜良军,系该公司经理。 利害关系人:冉光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永林申请执行贵州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黔0329执恢2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贵州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余庆县项目的房屋两套(房号:9-1-5-1、16-2-5-3号)。异议人余洪娱不服该裁定,针对本院查封9-1-5-1号房屋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余洪娱异议称,9-1-5-1号房屋系我向贵州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我已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309491元,并于2018年1月10日对案涉房屋进行了网签,但尚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为此,请求法院停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异议人余洪娱为证明其异议主张,提供了商品房认购书、收据、余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出具的证明。
答辩情况
申请执行人李永林答辩称,案涉房屋尚未出售,网签是假的,请求法院驳回异议人的执行异议,继续执行该房屋。
被告辩称
被执行人贵州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利害关系人冉光彬述称,我与贵州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龙溪龙腾小区二期项目存在合作关系,我因向异议人李洪娱借款,在偿还部分借款后无力偿还,遂将案涉房屋作价309491元抵偿所欠李洪娱的借款。 在听证过程中,异议人余洪娱提供了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8)黔0303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异议人余洪娱与冉光彬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故以案涉房屋抵偿借款。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李永林申请执行贵州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执行人李永林的申请,于2021年4月29日裁定查封了案涉房屋。异议人余洪娱认为案涉房屋已网签至其名下,其已享有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为此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同时查明,案涉房屋网签至余洪娱名下,是基于余洪娱借款给冉光彬后冉光彬未能清偿借款,因冉光彬与贵州军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龙溪龙腾小区二期项目有合作关系,故以案涉房屋作价309491元抵债给余洪娱,于2018年1月10日进行了网签,但至今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未交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余洪娱以其对本案执行中所裁定查封的房屋享有权利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余洪娱因借款给冉光彬后冉光彬未能清偿,用以物抵债的方式对案涉房屋进行了网签,但尚未签订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未合法占有案涉房屋,其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的情形,故对其要求停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余洪娱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永国 审判员 黄培江 审判员 陈江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