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湘潭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
法定代表人:谭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娟,湖南湘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楚楚,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青岛XX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丰园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湘潭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XX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价值2655101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单号为:PZPP204301002300××××××××的保单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湘潭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对被申请人青岛XX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6551019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