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3198708017858,住南通市通州市兴仁镇横港社区居委会十四组*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慧敏,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吴金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3198505304320,住南通市崇川区中南世纪花城*幢*室。 代理人:吴祖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5907274319,住南通市通州区四安镇韩家坝村十五组*号,系吴金珠父亲。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杰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吴金珠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李杰称,其与吴金珠系夫妻关系,吴金珠因患精神疾病,目前状况极不稳定,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现申请认定吴金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吴金珠的父亲吴祖勋为吴金珠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吴金珠称,其因曾经被人吓过,有一段时间状况不太好,也去医院治疗过。现在其身体已经恢复正常,能够工作、抚养小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同意李杰认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 代理人吴祖勋称,吴金珠所述属实,不同意李杰认定吴金珠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李杰与吴金珠于2019年5月16日登记结婚。2017年、2018年,吴金珠曾因患双向情感障碍多次至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治疗。2020年6月至8月,吴金珠再次因双向情感障碍多次至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进行治疗,治疗后吴金珠病情稳定、情绪平稳。 案件审理期间,本院委托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吴金珠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司法鉴定。因吴金珠未按时到场鉴定,致鉴定工作未能完成。 庭审中,吴金珠能够自主表达意识,思路也较为清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金珠虽然因患双向情感障碍多次进行过治疗,但在治疗后已经病情稳定、情绪平稳,参与本案庭审也无异于常人的表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杰的申请主张,故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李杰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顾 狄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金 琦 书 记 员 江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