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潭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温辉荣,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潭县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何紫霞,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潭县支行信用管理部经理。
被申请人黎鸿斌,男,回族,生于****年**月**日,甘肃省临潭县城关镇西大街人,住该街*号,农民。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潭县支行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潭县支行称,2016年4月8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潭县支行与黎鸿斌签署了《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潭县支行向黎鸿斌提供借款25万元,期限为五年。现还款期限届满,对剩余部分本金及利息经多次催要,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要求黎鸿斌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潭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174.30元及利息359.37元,共计10533.67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黎鸿斌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潭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174.30元及利息359.37元,共计10533.67元。
申请费21元,由黎鸿斌承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