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上诉人(原审被告):裴星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国斌,浙江知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灿,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裴莹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原审被告:陈海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原审被告:裘人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原审被告:谢科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原审被告:刘云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原审被告:裴英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原审被告:上海市静安区昌安浴室,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街道淮安路705号101室。
经营者:刘云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裴星星因与被上诉人陈涛及原审被告裴莹莹、陈海州、裘人印、谢科委、刘云焦、裴英王、上海市静安区昌安浴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21)浙1023民初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裴星星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裴星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裴星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720元,减半收取4860元,由上诉人裴星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