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高英与赵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高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 被告:赵国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
审理经过
原告高英与被告赵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高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高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苗 锦 审 判 员 孙明亮 人民陪审员 刘凤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