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付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
被告:孙晶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住望奎县。
审理经过
付庆与孙晶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付庆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付庆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