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上焦寺信用社,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矿山镇上焦寺二街村。 负责人:徐向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强,系该社职工。 被告:闫会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
审理经过
原告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上焦寺信用社诉被告闫会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上焦寺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段晓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利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