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晓祥,男。 被执行人李红,女。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黑0405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晓祥与被执行人李红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红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网络查询时,查得被执行人李红银行账户及网络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红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银行账户内存款3,6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舒 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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