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清云,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李连军,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李清云与被告李连军共有纠纷一案,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李君进行了调解,原告李清云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清云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清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清云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