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友文,男,1966年3月4日,汉族,地址:新化县。

审理经过

被告:蔡立平,男,1977年5月15日,汉族,地址: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友文与被告蔡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友文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权利由当事人自己主张,原告认为暂时找不到被告,向本院申请撤销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友文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友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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