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祁某某,男,东乡族。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东乡族。 被告:马某山,男,东乡族。
审理经过
原告祁某某诉被告马某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祁某某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明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