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申建明,男,****年**月**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原告:申友昌,男,****年**月**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住务川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开,贵州谋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丰,实习律师。
被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松,贵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璞,贵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明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阳市人,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健康路82号。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32028648861.
法定代表人:韩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远华,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政,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申友昌、申建明与被告王**、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明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因病死亡,需追加其继承人参加本案诉讼。原告申请中止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王**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需要参加本案诉讼,本案需中止审理。原告提出中止审理本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与适用》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