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建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兰,山东修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东正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沂河路175号新时空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现飞,经理。 被告:徐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袁建超与被告徐孟、山东正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原告袁建超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建超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建超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郑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林 欢 书 记 员  许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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