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上诉人(原审原告):澄迈钰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环城西路计生局院内宿舍楼501房。
法定代表人:刘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征,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柳英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伟,江苏彭隆(琼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伟,江苏彭隆(琼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路695号。
法定代表人:罗海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刘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澄迈钰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城公司)、柳英滨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城建公司)、原审被告刘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20)琼9023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柳英滨主张涉案塔吊是钰城公司通过案外人海口良润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租给中铁城建公司的,海口良润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建忠在二审中出具的情况说明亦称该公司只出租了一台塔吊设备给中铁城建公司,另一台塔吊是钰城公司提供的。而中铁城建公司则主张两台塔吊的结算款均已支付给海口良润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钰城公司在一审中亦称从海口良润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建忠处收到部分塔吊租赁款。因此,海口良润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本案有重大关联,是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撤销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20)琼9023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澄迈钰城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90元和上诉人柳英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90元均全部予以退回。审判人员 审判长梁振文
审判员陈玫伊
审判员杨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顾悦希
书记员蔡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