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海南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23号鸿联商务广场8层8C房、8D房。
法定代表人:沈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清兰,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少奇,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大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王雅琪,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诉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大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百八十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琼9002民初2001-22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1、协助申请执行人将二百八十一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执申请执行人名下;2、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495618.6元及相应利息,并欠二百八十一案执行费140500元。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并向琼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琼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将二百八十一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办理至申请执行人名下。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第一项执行请求已执行完毕。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信息、工商信息、车辆、证券等信息进行查询,线下到琼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海市规划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全面核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股权信息、项目建设情况、企业性质、设立、合并分离、投资经营、债权债务,变更终止等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如下财产:1、位于琼海市嘉积镇银海路大印名豪广场A4栋1单元101、102房【土地证号:海国用(2008)第0930号】;2、位于琼海市嘉积镇银海路锦绣山庄10幢3单元301房【土地证号:海国用(2008)第0931号】;3、位于琼海市嘉积镇银海路锦绣山庄南侧商铺1、2、3、9、11号房【土地证号:海国用(2008)第0102号】;4、位于琼海市嘉积镇银海路锦绣山庄5幢1单元102、202、205、302、305、703、805、902号房,5幢2单元305、603、703、903号房,6幢1单元102、201、202、303、501、503、603、605、805、902、903、905号房,6幢2单元305、501、503、602、703、705、802、803、805、901、902、905号房,7幢1单元103、203、302、303、403、505、601、603、605、702、703、803、1003、1101、1102、1103号房,7幢2单元205、301、401、502、503、801、903、905、1101、1102、1103、1105号房,7幢3单元105、203、305、402、403、503、605、703、705、803、805、901、903、905、1101、1103、1105【土地证号:海国用(2008)第0102号】;5、持有海南龙盘园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27987308024)40.36%的股权;6、大印名豪广场酒店工程项目。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除了大印名豪酒店项目外,均被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本案不作查封、冻结处理。大印名豪酒店项目由被执行人开发建设,目前处于停工状态,尚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海南大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经清楚了解,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百八十一案执行费140500元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或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