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
被执行人:丁伟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
被执行人:刘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丁伟军配偶。
被执行人:刘德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
被执行人:尹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德强配偶。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权与被执行人丁伟军、刘燕、刘德强、尹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云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财产调查表及风险告知书,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2021年3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限期报告财产,并下达了(2021)湘0603执恢46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丁伟军、刘燕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股权投资、金融证券、保险等财产。
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丁伟军、刘燕暂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查明
此外,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尹利、刘德强名下有坐落于岳阳市云溪区教培中心三中住房一套(产权证号岳房权证云溪区字2××2号),申请执行人李权与被执行人尹利、刘德强于2021年5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尹利、刘德强自愿将其名下房屋作价90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李权,双方已于2021年6月16日在岳阳市云溪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申请执行人李权与被执行人尹利、刘德强之间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对被执行人丁伟军、刘燕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于2021年4月19日将其纳入失信执行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布。2021年6月8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丁伟军、刘燕采取拘留措施。
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6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相应费用,已执行到位91000元,余款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