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周某1,男,住湖南省涟源市。2020年11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8月18日被华亭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2021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华亭市看守所。

被告周某2,男,湖南省长沙市。2020年7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8月18日被华亭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2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周某1、周某2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玺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周某1、周某2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15日,被告周某1被名叫“阿龙”的男子以重利为饵,在明知其需要转移的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联系被告周某初(已判决)为其提供银行账户转账,被害人黎某被上游犯罪分子诈骗的30万元资金被全部转入周某初持有的某公司账户内。后被告周某1通过被告周某2的介绍,与谢某(已判决)取得联系,向谢某许以重利后要求其帮助转移资金,谢某为获取不当利益,伙同肖某(已死亡)为周某1提供账户转账。2020年3月16日、17日,转入周某初尾号3371账户内的30万元,在周某初、谢某、肖某三人银行卡间频繁交易,其中10万元被周某初非法占有并使用,10万元被冻结后退还被害人黎某,7万元被谢某、肖某提现后交给了周某1指定的取款人,剩余1.49万元被谢某、肖某挥霍。被告周某1到案后,其父亲周某3于2020年12月24日退赔被害人黎某现金人民币7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黎某手机银行转账截图、营业执照、中国银行交易明细、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冻结资金返还决定书、领条,肖某拘留证、湘潭医院病例,本院(2020)甘0824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黎某陈述;证人谢某、朱某、周某3、周某4、肖某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同案犯周某初、谢某及被告周某1、周某2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周某1、周某2明知上游犯罪分子要求其帮忙转移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依然为获取非法利益而帮助转移、取现,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周某1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周某2介绍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周某1、周某2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周某1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对被告周某2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周某1、周某2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0年7月21日民警在长沙市××区将被告周某2抓获;2020年11月24日被告周某1自动投案。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周某2自愿退赔30000元,预交罚金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周某1、周某2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周某1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周某2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且二被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并能积极退赔,对其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周某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3年8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周某2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周某1、周某2的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黎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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