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惠州市三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澳大道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松柏路4号。
法定代理人:吴国宪。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强,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东莞市圣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蛟坪大道82号01、02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登旺。
审理经过
原告惠州市三方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圣安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惠州市三方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三方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惠州市三方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3.02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原告惠州市三方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惠州市三方物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