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倪洪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昌,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李志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云岗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倪洪悦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志云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倪洪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李志云所有的价值65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670元,由申请人倪洪悦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