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神保,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中专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工厂临时工。
被告:陈的福,男,****年**月**日出生,哈尼族,住云南省红河州绿春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神保与陈的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撑诉讼请求,需再收集证据为由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神保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7元,减半收取计223.5元,由原告赵神保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