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定西大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安东,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彩琴,女,汉族,住定西市安定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西大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彩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军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