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河口区六合通达机电设备经营部,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五金建材市场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03MA3FNE6Q0D。
经营者:刘保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原审被告:游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审理经过
河口区六合通达机电设备经营部诉游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鲁0503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鲁0503民监1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河口区六合通达机电设备经营部于2021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游凯对河口区六合通达机电设备经营部撤回起诉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口区六合通达机电设备经营部撤回起诉,经游凯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20)鲁0503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予河口区六合通达机电设备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0元,保全费647元,由河口区六合通达机电设备经营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