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赵保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马东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一审第三人:杨之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一审第三人:楚金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一审第三人:单春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审理经过
二审上诉人赵保森与二审被上诉人马东英、一审第三人杨之金、楚金星、单春彦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冀05民终27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