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丑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甘肃省武山县人,住武山县。
被告:土春茂,男,汉族,50岁,农民,甘肃省武山县人,住武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丑定与被告土春茂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孙丑定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丑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孙丑定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孙丑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