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某1,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执行人:魏某,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执行人:刘某2,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执行人:刘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执行人:刘某4,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执行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天津清河农场前进监狱。
审理经过
刘某1申请执行魏某、刘某2、刘某3、刘某4、张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7月27日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执行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刘某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无给付内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某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具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刘某1所提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次日起十日内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