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某1,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执行人:魏某,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执行人:刘某2,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执行人:刘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执行人:刘某4,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执行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天津清河农场前进监狱。

审理经过

刘某1申请执行魏某、刘某2、刘某3、刘某4、张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7月27日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执行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刘某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无给付内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某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具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刘某1所提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次日起十日内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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