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桂东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被执行人郭玉明,男,湖南省桂东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综合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追缴被执行人郭玉明罚金一案,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027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玉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了以下情况并采取措施: 1、被执行人郭玉明尚在服刑(刑期自2019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止); 2、向其户籍地及现住地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无家属代为签收已退回。 3、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郭玉明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已对其名下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4、向被执行人郭玉明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将其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郭玉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桂东县人民法院(2020)湘1027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中文 审判员 扶增荣 审判员 郭 罡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