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覃玉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

被执行人黄礼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

审理经过

覃玉玲(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黄礼格(以下简称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224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187.50元等合计23187.5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了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48元,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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