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罗志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110811979××××××××,住址:河南省郏县龙山
街道复兴路南段。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
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
行人罗志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
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罗志红在中国工商银行(帐户:17×××03)的存款人民币608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