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桂林留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安县兴安镇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顾红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铮,广西剑化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翔云。
被告:刘名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被告:李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留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名杰、李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留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留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桂林留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案件受理费506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桂林留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唐玉香
人民陪审员 袁齐甲
人民陪审员 杨贞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