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案外人):高原,男,****年**月**日出生。
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阜新市细河区沙海村2-056号。
被告(申请执行人):彰武县晨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彰武县南环路26-5门。
法定代表人:田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蓉,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阜新海罗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经济开发区迎宾大街364号。
法定代表人:胡宝全,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高原诉被告彰武县晨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阜新海罗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高原于2021年6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原负担。